【导语】: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提升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提升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窗口”,是指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业务窗口、派出所户籍窗口、交通违章处理窗口、车管窗口、出入境窗口、信访接待窗口等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单位。
第三条窗口接待、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将“亲民、爱民、敬民”的工作理念和“马上就办”的工作作风贯穿于窗口工作的始终,真正做到亲民有真感情、爱民有真措施、利民有真成效。
第四条窗口设置应便民,标识标牌应醒目,卫生环境应干净整洁。窗口应采用“低台敞开式”服务台,方便群众办事。窗口内应放置桌椅、纸笔、饮水用具等便民服务设施,窗口显著位置应设置警务公示栏,及时公布岗位人员信息、工作制度、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五条 业务量大的窗口可设置“一米线”、电子触摸屏和排队叫号器,并配备引导员帮助和引导群众办事。
第六条窗口民警必须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告清、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工作制度。工作时间,必须着制式警服,佩戴工作证件,不得出现脱岗、睡岗、漏岗现象。
第七条 窗口民警在服务群众时,必须严格做到:
(一)群众到窗口办理业务时,应主动致意“您好”或“您好,请问您办什么事”,在接收或递交群众材料时,应做到起立并双手接递群众材料;
(二)群众提问时,应平视对方,仔细倾听,明确答复。对不能解答或处理的问题,应积极引导及耐心解释,不得推诿、搪塞;
(三)在服务群众过程中,应坚持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四)群众办完业务离开时,应与群众微笑道别,道别时应说“请收好您的证件”或“再见”等。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窗口单位考评制度,采取视频督察、回访抽查、暗访暗察等措施,加强对窗口单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窗口应安装服务评价器和电子摄像头。电子摄像头监控范围应覆盖窗口服务区和服务评价器,并接入网上督察系统。督察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评价器数据进行检查,对当月“不满意”评价超过10%,低于20%的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当月“不满意”评价超过20%的单位,约谈主要领导,并追究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相应责任。
市十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窗口服务举报奖励办法,对群众举报认真核查,一经查实,不仅严肃处理当事人,同时要对举报群众给予一定奖励,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群众。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督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