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据介绍,目前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根据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确定每年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放行分数线只要满足以下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
(五)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
二、赴港澳定居申请表的选择与填写
(一)申请表的选择
1、我省公民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夫妻团聚、照顾父母、投靠子女或父母的,填写《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的定居申请,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一式三份(白色)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粉红色)。
3、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定居申请,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三份(白色)和《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蓝色)。
(二)填写“申请表”的具体要求
1、严格按照申请表中的内容填写,不得涂改涂抹。
2、申请人身份证号为必填项。
3、“政治面貌”栏中,要填写申请人所属党派,无党派的填写“群众”,申请人系中共党员的,必须如实填写(党员须出具申请人所属党组织同意其定居的意见)。
4、“工作单位”栏中,有工作单位的要如实填写,无工作单位的要填写“无”,不能空白。
5、“联系电话”须准确填写,申请人在获批准赴港澳定居之前不要随便变更电话号码;确须变更的,申请人应写出书面说明送交受理机关备案。
6、夫妻团聚类申请中有偕行子女的,须在申请表“申请事由”栏内填写父母或偕行子女姓名。
7、“港澳关系人”栏中,必须准确如实填写。
8、“家庭其他主要成员”栏中,填写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情况。
9、“本人简历”栏中,须写明户口有无迁移,迁移的时间。工作单位和时段。十六周岁以下申请人可不填写,十六周岁以上申请人须如实填写。
三、 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澳门亲属(通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mm,二张)的“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六)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四、“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是指
(一)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三)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五)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出具意见的单位须在所出具的“意见”和申请人照片上加盖印章。
五、“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类定居申请,提交结婚证。如在香港办理结婚证的,还需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香港关系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提交父母结婚证、偕行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
(二)申请照顾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需提交港澳关系人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亲子关系证明。身边确无子女证明:父母居住在香港的,由中国委托香港律师出具;父母居住在澳门的,由一般律师出具。亲子关系证明:本人医学出生证明。港澳关系人在内地有2个以上子女的,须由子女间达成只由1人赴港澳定居照顾父母的书面协议,当事人须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留存指纹。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交内地确无子女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或由司法公证机构出具)、亲子关系证明(被投靠的港澳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
(四)未满18周岁,申请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需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异的,需提交其由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投靠养父母的,须提交下列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供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交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五)港澳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父母结婚证、本人医学出生证明、内地父亲(母亲)居民身份证。
(六)申请人属于婚前所生子女或医学出生证明不规范、有涂改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按公安部的要求,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婚前所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七)普通定居申请材料的复印件,须提交一式二份;港澳永久性居民子女的定居申请材料复印件,须提交一式五份。
六、对外公示方式
将审查后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公安部划定的审批分数线的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等情况,在各市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窗口和互联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负责人作出批准决定;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经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审查确认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子女不进行公示。
七、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手续
(一)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内地居民赴香港或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批准定居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定居通知书》)。《批准定居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一联存档,一联交受理部门,一联由受理机关交申请人。
(二)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本人曾使用过的出国(境)证件到下达《批准定居通知书》的公安机关(以加盖的印章为准)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
(三)《前往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四)在《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以前(以证件签发日期为准),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应证明。
八、证件的换发和补发
(一)申请人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后,在证件有效期(三个月)内不慎遗失、被盗、损毁的,申请人可以向原审批赴港澳定居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交回证件原件。
(二)《批准定居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后,申请人未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的,将被视为放弃此次定居申请。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为其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补发证件。
九、证件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工本费50元。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二)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联系地址或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亲属应按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